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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摔骨折“母亲去世了我不赔”
来源:admin   时间:2015-9-8 8:05:37   点击率:5592

武汉家政 讯:保姆摔骨折“母亲去世了我不赔”

  保姆在雇主家中摔骨折,治疗过程中,由她照顾的老人不幸去世。病愈后,保姆找到雇主求赔偿,却遭到拒绝:“雇你的是我母亲,已经去世,不应该让我来赔。 ”

  保姆求偿遭拒,将雇主告上法庭,法院作出判决:雇主赔偿保姆伤残赔偿金等17000元。

  市民郭女士通过中介到市民王女士家当保姆,王女士的母亲年事已高,郭女士主要负责照顾这位老人、打扫卫生、做饭等。

  2012年3月14日,郭女士和往常一样来到王女士母亲家中,帮老人做完按摩后打扫卫生。期间,郭女士到洗手间洗手,却因卫生间地面湿滑,摔倒在地。郭女士倒地后动弹不得,老人见状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。

  郭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,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,住院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。2012年5月27日,郭女士再次入院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。这两次住院,医疗费一万余元全部由王女士支付。

  经过两次手术,郭女士称自己行动不便,“已经形成了残疾,无法正常活动”。为此,郭女士找到王女士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、伤残补助金等11万余元,遭到王女士的强烈拒绝。

  王女士称就在郭女士第二次入院的第二天,她母亲不幸去世,为此她称:“雇你的是我母亲,她已经去世了,她没遗产,不应该由我赔偿你。”

  法院判决:被告赔偿1.7万元

  郭女士讨要赔偿不成将王女士告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。法院审理此案,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对原告伤情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书,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在劳动中摔伤致右髌骨骨折的后果比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标准评为十级残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:原告郭某受雇于被告王某,在王某母亲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。故其在雇佣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王某承担。原告在洗手后应对地面湿滑有必要的注意义务,故原告本人对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。综合考虑被告和原告的过错比例,被告与原告对损害结果的承担比例为3:7。

  近日,法院作出判决,王女士赔偿郭女士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共17000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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